買到“調表”二手車退車陷入糾紛

來源: 桂林生活網-桂林晚報 2025-06-10 10:05:09 我來說說 閱讀

  買到“調表”二手車

  退車陷入糾紛

  車輛銷售商堅稱對調表不知情

  僅愿按當前市場價回收

  近日,市民楊女士向本報熱線報料稱,去年4月她在桂林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二手車,直到近期想賣車時才得知自己買到的竟是一輛“調表車”,實際里程數與里程表顯示里程相差8萬多公里。楊女士認為,銷售方隱瞞車況構成消費欺詐,遂要求原價退車,然而銷售方卻表示只能按當前“市場價回收”,如此一來,楊女士將“虧”掉2萬多元。

  里程表與實際里程

  相差8萬多公里

  楊女士告訴記者,去年4月,她想買一輛車給兒子練手。考慮到新手駕車易發生剮蹭等情況,于是她決定購買一輛二手車。楊女士的兒子也害怕在網絡平臺買二手車會“踩坑”,于是專門選擇去桂林鑫廣達博駿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長安馬自達門店選購二手車。

  楊女士向記者出示了一份“舊機動車銷售協議”,甲方是楊女士兒子的名字,乙方為桂林鑫廣達博駿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協議中注明的品牌車型為“次世代”,外觀顏色為紅色,表征里程為5.2萬公里,車輛銷售款為71000元,簽訂日期為2024年4月19日。

  楊女士表示,過去一年多時間里,兒子駕車出行的次數并不多,車輛使用頻率整體較低,表顯公里數只增加了約1000公里。今年5月,楊女士前往二手車市場打算出售該車。

  “原本和收購二手車的車商已經談好了55000元價格,對方也已轉賬給我。但車輛回去做了專業檢測后,二手車商告知我這是一輛‘調表車’,實際里程已經超過了13萬公里。”楊女士說,二手車商還給她發來了一份在第三方檢測平臺“查博士”上查到的關于這輛車的檢測數據,顯示車輛的“總距離”為134912公里。

  由于這是一輛“調表車”,二手車商表示“不敢收”,所以楊女士只能把錢退給了二手車商。

  莫名其妙買到“調表車”的楊女士表示,這是她首次購買二手車,此前并不知道還有“調表”這回事,“現在這臺車里程表顯示5.3萬公里,我這里有一年所有的加油數據,而且出小區、上高速也都有攝像頭記錄,這一年就開了1000多公里。就算買回來開了一年,也不可能多出8萬多公里,很明顯在我買車的時候,車就已經被調過表了。”

  楊女士仔細查看與桂林鑫廣達博駿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購車協議后發現,協議中的“補充條款”第一點寫的是“雙方已確認車況,不承諾車輛實表”。楊女士說,在當時買車時,馬自達門店出具的2份第三方車輛檢測報告中均沒有包含車輛的行駛里程數據。

  商家:

  對“調表”不知情

  楊女士感覺自己遭遇了消費欺詐,第一時間聯系了當時接待她的二手車銷售人員,并去長安馬自達門店表達訴求。楊女士告訴記者,她向汽車銷售方表示,汽車是在他們店買的,現在車輛出現“調表”問題,她要求退車。經過第一次協商,銷售方表示不是他們調的表,但愿意按照目前的市場價即5萬元回收車輛,楊女士對此表示無法接受。

  近日,記者和楊女士一同來到長安馬自達門店,該二手車銷售人員與楊女士進行了協商,但對方表示只能給出一種解決方案,就是按照表顯5.3萬公里的當前市場價收購楊女士的車輛,也就是5萬元出頭。

  但楊女士認為,車輛行駛里程是非常重要的指標,如果當時她和兒子知道這輛車已經行駛十幾萬公里,她肯定不會購買。“我已經被坑了一次了,如果還按照市場價讓他們回收,他們可能又會隱瞞情況賣給其他消費者,所以我拒絕,只希望原價退車。”

  6月6日,記者致電桂林鑫廣達博駿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售后電話,說明了楊女士要求退車的情況,對方表示會轉給二手車部門處理。當天,記者接到了該公司二手車部門工作人員的電話。對方表示,經過他們近期查詢相關數據,確認楊女士購買的車輛實際里程是13萬多公里,與表顯里程不符。但在向楊女士銷售這輛汽車的時候,他們對“調表”情況并不知情,不存在欺詐行為。他還說,楊女士購買的這臺車當時收車價格是69500元,如果發現是調表車,他們不可能收車,更不會賣給消費者。而且在與楊女士簽訂的協議中也寫明了“不承諾車輛實表”,“就是怕車賣出去后,對方調了表回來說是我們調的。”

  這名門店工作人員還表示,現在門店愿意按市場價進行回收,如果消費者不滿意,可以走法律程序。

  對此,楊女士表示,這臺車是從該公司銷售出來的,作為普通消費者很難了解車輛“調表”的情況,即便商家在賣車前不知道“調表”情況,也是商家對收購車輛的檢測出現了失誤,這不應該由她來“買單”。

  律師:

  具體看銷售方是否故意隱瞞

  針對此事,記者咨詢了廣西小宇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翔宇。律師團隊分析認為,消費者的維權具體需要看銷售方是否故意隱瞞車況。

  若銷售方故意隱瞞二手車的真實里程數,誤導消費者購買涉案車輛,這種行為屬于欺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退款,并主張3倍賠償。

  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及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若銷售方雖無欺詐故意,但未履行核查義務導致消費者對車輛里程產生重大誤解,消費者可主張撤銷合同。

  銷售方作為專業的二手車經營者,應當對所銷售的車輛的真實情況予以全面了解,并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二手車銷售方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本案中,銷售方未將該車的真實里程數告知消費者,使消費者產生誤解,違背了消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協議,消費者可據此請求撤銷該協議,要求退車退款。

  而針對本案協議中約定的“雙方已確認車況,不承諾車輛實表”。該條屬于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銷售方在交易中對車輛里程數負有的保證真實責任,且未盡到提醒注意或說明義務,因此該格式條款無效。

  郭翔宇提醒,當進行二手車交易、簽訂相關合同時應當提高警惕,選擇正規有資質的二手車經營者,要求銷售方出具有效證件、維保記錄等;要充分核實車輛的車況、來源、標識及相關證照,核實有無維修記錄、違章記錄等重要信息;在購買車輛時,應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對車輛狀況(如非事故車、非泡水車、非盜搶車等)、車輛里程數、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要在協議上載明。如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遇損害,應考慮法律訴訟充分維權。

  記者林揚


責任編輯:申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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