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從自治區住建廳了解到,為了規范住宅物業公共收益(以下簡稱公共收益)的管理,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即日起,《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物業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對小區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進行了明確。
據悉,《辦法》適用于廣西行政區域內的非單一產權居民小區、商住兩用等住宅物業公共收益管理活動。商務樓宇、工業園區等含兩個及兩個以上業主的非住宅物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有哪些?
小區公共收益包括八個方面
停車費、廣告費、公共設施租賃收入……這些構成小區公共收益的重要來源,本應與每位業主息息相關。然而在現實中,公共收益由誰管理、數額幾何、流向何處,卻成了困擾多數業主的“糊涂賬”。如何追根溯源,破解小區公共收益管理難題,推動其走向規范化、透明化?相關人士表示,這正是制訂《辦法》的初衷。
那么,小區的哪些收入是公共收益?
根據《辦法》,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物業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設施設備,以下簡稱住宅物業共有部分)開展生產、經營、租賃等活動所產生的凈收入。公共收益收入范圍,包括利用住宅物業的圍墻等活動經營收入等8個方面(見文末相關鏈接)。
公共收益按照共有部分的權屬情況,可分為全體業主公共收益和部分業主公共收益。
誰來管?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和業委會成立后有所不同
公共收益到底由誰來管?針對業主關注的焦點之一,《辦法》提出,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住宅物業范圍內的物業服務用房、共用設施設備、公共收益摸底、建冊,明確公共收益歸屬范圍,規范共有資產經營管理等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給予協助。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經業主大會決定住宅物業共有部分的經營管理事項,明確獲取收益范圍、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賬目公布、財務審計等內容。
業主大會成立后,住宅物業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的使用和分配應當經過業主大會同意,并在相應合同或管理規約中作出約定。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履行相應職責。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辦法》還提出,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物業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應搭建公共收益資金監管平臺,對符合條件的住宅物業開設公共收益代管賬戶,單獨列賬管理,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及業主查詢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業主大會成立后,如住宅物業因拆遷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小區滅失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應制定公共收益賬戶余額處置方案。
咋公示?
須在小區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天
小區物管不及時公布公共收益信息,不少物管與小區業主的矛盾由此產生。
《辦法》要求,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自簽訂公共收益經營管理合同或者協議之日起7日內,在住宅物業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月底前,將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在住宅物業公告欄、樓道、電梯等醒目位置公示,鼓勵通過移動通信等電子信息方式告知全體業主,同時抄送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公示當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況時,應當將該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況一并公示。
沒有產生公共收益的住宅物業,也同樣按以上規定完成公示,公共收益公示結果需上傳至行業監管平臺,確保業主能夠充分了解小區公共收益情況。
業主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接受業主查詢。
物管或業委會不按規定公示,或者拒不公示公共收益信息,將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將被處罰。涉嫌經濟犯罪或職務犯罪的,將移交當地公安部門處理。
怎么用?
可用于小區應急等九個方面
小區公共收益如何使用,也是業主關心的問題之一。
對此,《辦法》明確,公共收益的適用范圍,包括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急處置費用等9個方面(詳見文末相關鏈接)。
按照《辦法》,公共收益屬全體業主共有,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專戶存儲、業主共有、共同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處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辦法》還就公共收益的首次移交、移交中存在異議等進行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水電公攤費等為由,拒絕移交。
相關鏈接
公共收益包括哪些內容:
(一)利用住宅物業的圍墻、小區出入口或者大門、建筑物外立面、樓道、屋面、電梯、外墻、道閘等所獲得的經營收入;
(二)利用非規劃類車位、業主共有道路或場地停放車輛所獲得的收益;
(三)利用公共場地擺攤、引進自助售賣機或快遞柜等收取的管理費;
(四)利用全體業主共有的會所、游泳池(館)、健身室(館)、架空層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場地進行租賃或者經營產生的收入;
(五)對通信運營商設立的通信基站等設備所收取的管理費;
(六)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七)相關單位支付的歸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的違約金、賠償金、舊設備殘值等;
(八)其他依法屬于全體業主的收入。
公共收益使用范圍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納稅;
(二)按一定比例(不低于50%)用于補充項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維修和公用設施設備保險;
(四)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急處置費用;
(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籌備、召開、成立、換屆等相關工作經費;
(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各項工作補貼;
(七)對項目公共收益的審計、物業服務評估、信息公開、房屋體檢等專業第三方服務費用、稅費;
(八)抵扣物業服務費用或水電公攤費用等合法支出;
(九)業主共同決定用于物業服務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