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來源: 桂林生活網-桂林日報 2025-06-11 10:00:02 我來說說 閱讀

桂林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12月26日桂林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公共空間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規劃引領、統籌推進、因地制宜、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生態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水利、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依據,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總體目標,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滲、滯、蓄、凈、用、排所需的空間布局和區域性蓄排設施、劃定排水分區、分解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第七條 編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統、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標準圖集、技術導則和運行維護規范。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落實下列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一)建筑與住宅小區應當因地制宜采取立體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積存、蓄滯和利用能力。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建筑物陽臺、露臺等設施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二)城市道路、廣場和停車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對雨水的消納功能,提高透水鋪裝率,根據需要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三)城市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采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人工濕地、植被緩沖帶、雨水塘、生態堤岸等低影響開發措施,增強海綿體功能,有條件的應當為蓄滯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積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凈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整治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和自我恢復功能,提高雨洪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六)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屬于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設置海綿城市專篇,并納入建設工程項目審查范圍。

  自然資源部門在辦理土地劃撥或者出讓時,應當在規劃條件、選址意見書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指標和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全面落實海綿城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立項、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管控。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減海綿城市設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綿城市設施建設質量標準。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等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二條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工程質量監督范圍,對海綿城市設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藝、施工質量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應當載明海綿城市設施建設情況。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海綿城市設施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海綿城市設施以及相關資料移交給運行維護責任人。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豁免清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列入豁免清單的建設項目,在建設審批環節對其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因地制宜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道路、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排水防澇等市政設施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其管理人負責;

  (二)公共建筑、商業樓宇、住宅小區、工業廠區等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三)竣工驗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

  運行維護責任人不明確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第十六條 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建立日常管護制度,對海綿城市設施開展日常巡查、養護和維修,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地下通道和濕塘、雨水濕地等區域的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設置必要警示標識標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

  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海綿城市設施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動、挖掘、拆除海綿城市設施;

  (二)向海綿城市設施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施工泥漿等;

  (三)向海綿城市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其他危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

  因工程建設等需要,確需占用、改動、挖掘、拆除海綿城市設施及其配套監測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單位同意,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承擔包括恢復原狀、改建、新建和采取臨時措施在內的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申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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