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過馬路,造成騎電動車的受害人摔倒,進而被轎車碾軋致死。法院判定轎車司機無刑責,闖紅燈的行人以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半。
近日,這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決引發廣泛關注,法院為何這么判?
行人闖紅燈致他人被軋身亡
法院判處行人犯交通肇事罪
今年5月,在上海市普陀區武威路、紅棉路路口,周某小跑著闖紅燈穿過馬路。周某在路口走了約5米時,騎電動自行車的林某剛好經過,二人發生碰撞,林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對向機動車道內。車道內有一輛在路口等紅燈的越野小轎車,此時剛好綠燈放行后起步,碾軋了倒地的林某。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林某經送醫搶救無效,當天離世。事發后,行人周某逃離現場,后經民警電話通知,當天中午投案自首。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行人周某在人行橫道內闖紅燈通行,負主要責任;
電動車駕駛人林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負次要責任;
越野車駕駛員劉某在綠燈時駕駛小客車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無需承擔責任。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經曉潔: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就是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被告人還有一個加重情節,就是他在看到被害人遭機動車碾軋過后,并沒有立即報警或者采取搶救措施,反而因為害怕逃走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周某在事發后迅速離開現場,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其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司機撞死人無刑責
法律依據是什么?
說到交通肇事罪,人們往往會聯想到橫沖直撞的電動車、超速或超載的卡車、轎車。但法官解釋,誰違法誰擔責,行人也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薛依斯:所有的交通參與人員,無論是機動車駕駛員,還是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都應當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可能有些人以為行人或者是非機動車駕駛員不會造成多大的人員傷害,但其實不是,只要在道路上行走、行駛,都會對別人造成潛在的危險。
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法院判決書,都認定越野車駕駛員劉某無責。
法官解釋,誰更守法誰的責任就更低,尤其是完全守法的一方。比如說,守法方碰到了違法的相對方,哪怕相對方受到了傷害損失,守法方也不會構成刑事責任。
可以看出,這份法律判決澄清了一個認識誤區,不是只有機動車駕駛人才會犯交通肇事罪,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參與交通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都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誰弱誰有理?
行人和機動車各自應承擔哪些責任?
保護弱者、以人為本都是道路交通法規制定和實施的一大原則。與機動車相比,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在路權上處于弱勢,基于人道精神,一般來說機動車要承擔更大的安全責任。但并不是說行人、非機動車就不用承擔責任,在司法審判中更不能誰弱誰有理。
那么,該如何看待行人和機動車的路權關系?法律專家岳屾山解釋,對于機動車駕駛員而言,要承擔的注意義務更嚴格,如果這個義務沒盡到,可能會承擔一部分責任。但如果機動車正常行駛,行人突然躥出來,然后對行人造成了損害,就不可能要求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所以行人不能為所欲為。
但要注意的是,在現有交通規則下,行人比機動車享有更多的權利,包括機動車要禮讓行人。這是法律的要求,而不僅僅是禮儀上或道德上的要求。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ID:cctvnewscenter)綜合《24小時·時空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