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提供預付式消費經營者:
為進一步規范預付式消費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特提醒告誡如下:
規范簽訂合同
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具體約定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功能、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爭議解決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和民事責任等事項。經營者應當保存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關資料,方便消費者查詢、復制;相關資料應當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畢后3年。
嚴禁“霸王條款”
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減輕或者免除自己責任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規定(例如單方面聲稱保留最終解釋權等行為)。
嚴禁發行超過規定限額預付憑證
經營者在提供預付充值服務時,法人經營者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其他經營者對同一消費者提供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兩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百元。但是,預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且憑消費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預付憑證金額超過上述最高限額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超過限額部分的款額,經營者不得因此減少或者取消已經承諾的優惠。
嚴禁設定“預付卡”有效期
經營者以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除雙方另有約定的以外,不得設定有效期限。雙方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后,經營者應當退還預付款余額或者延長使用期限,并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嚴禁“開店即發卡”行為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營者自營業執照核準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后,方可發放單用途商業預付憑證。
自覺按約履行
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不能降低商品或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或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有可能影響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費者。
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義務;消費者選擇解除合同的,經營者應當在三日內按照約定扣除已消費金額后退還余款。對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并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費者已享受的折扣等優惠,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的預付款余額中扣減。
嚴禁虛假宣傳
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違法廣告、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等方法騙取消費者,收取消費者的預付款。
嚴禁價格欺詐
不得利用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不履行價格承諾等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收取消費者的預付款。
保護個人隱私
經營者要妥善保管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得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對辦卡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需妥善保管,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出售消費者個人信息。
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擅自發送商業信息
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電話。消費者同意接收商業性信息或者商業性電話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明確、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費者選擇取消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發送商業性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電話。
各經營者需按照上述要求,規范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經營行為,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對違規企業相關情況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并將無法取得聯系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惡意欺詐、卷款“跑路”等涉嫌犯罪的行為,將依法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小知識:什么是預付憑證
《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預付憑證包括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實體預付卡,或者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電子數據等為載體的虛擬預付憑證。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所附條款應當與書面合同的約定一致;不一致的,以書面合同為準,但是所附條款有利于消費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