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元旦、春節“雙節”將至,為進一步規范廣告經營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規范有序、安定祥和的節日市場氛圍,現作如下提示:
一
商業廣告活動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始終堅持正確導向,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二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所推銷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內容真實、合法,不得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三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四
醫療(含醫療美容)、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制造容貌焦慮、夸大治療功效、對治療安全進行保證性承諾,不得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
食品(含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嬰幼兒奶粉不得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六
化妝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治療作用。牙膏廣告不得出現“長牙”等明顯違背常識或者宣稱“修復齲齒”“抗幽門螺旋桿菌”等疾病治療功效。
七
年貨商品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
八
近視防控類產品廣告不得使用“康復”、“恢復”、“降低度數”、“近視治愈”、“近視克星”、“度數修復”等誤導性表述。
九
酒類商品廣告不得含有“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內容。不得含有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內容。
十
元旦、春節假日旅游需求旺盛,不得在旅游廣告中對旅游景點、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費購物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以“免費游”、“零元購”等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十一
鼓勵社會各界結合桂林文化特點,廣泛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充分發揮公益廣告正向引領作用,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請全市廣告經營主體攜起手來,更好發揮廣告業在帶動產業發展、引領消費升級等方面的積極推動作用,為桂林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貢獻廣告的力量。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