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瓶“特價”標簽藏貓膩
消費者撕開這張紙,超市被判賠1000元
□本報記者張苑 通訊員李禮 夏雨田
近日,七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一瓶標價1.73元的“特價”飲料,竟讓超市付出了千元代價。
2024年12月,市民秦某在某超市以1.73元的價格購買了一瓶貼著“折扣商品”標簽的瓶裝飲料。他拿回家準備飲用時才想到查看生產日期,然而他找遍飲料的瓶身卻沒有找到生產日期,直到解開印有“折扣商品”的貼紙,才發現該瓶飲料的生產日期為2024年10月15日,保質期60天,到他購買當天已過期2天了,而標簽上卻印著“打印日:2024/12/10,2025/01/10”的信息,有誤導消費者的嫌疑。秦某認為超市不僅用“折扣商品”標簽將該瓶飲料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信息覆蓋,還用打印日的日期誤導消費者,遂找到超市負責人要求賠償1000元。
面對秦某的高額索賠,超市辯稱,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指的是最佳食用期,超過保質期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且秦某并沒有飲用該瓶飲料,未對其人身造成損害。超市方還認為,秦某有惡意索賠的嫌疑。
雙方因賠償事宜協調未果,秦某于是一紙訴狀將超市訴至法院。七星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秦某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涉案食品系超市銷售的食品,且該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超市關于“食品超過保質期不能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辯稱與法律規定不符。
超市在案涉飲料上貼上“折扣商品”標簽,遮蔽飲料自帶的保質期標識,且在“折扣商品”標簽上標注超過實際保質期的起止日期,足以誤導普通消費者對該商品的實際保質期的認知。
因此,七星區法院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金額不足1000元的,賠償1000元”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超市退還購物款1.73元,并賠償秦某10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近日,超市已主動履行賠償責任。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與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關。”通過這一案例,法官提醒食品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定期對庫存和銷售食品進行檢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問題。同時,作為消費者,遇到此類問題,應注意保留好購物小票、食品包裝、食品本身等證據,若與商家協商未果,可以向市場管理部門投訴,還可以依據法律法規,通過訴訟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