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陷阱多? 新規出臺,市場監管部門教市民這樣維權

來源: 桂林生活網-桂林日報 2025-05-21 09:42:05 我來說說 閱讀

  預付式消費陷阱多?

  新規出臺,市場監管部門教市民這樣維權

  □本報記者張苑 通訊員莫嘉瑜

  曾經顧客盈門的店鋪,突然人去樓空,消費者高額的預付卡退款無門;新店開業,面對各種誘惑,消費者一時沖動購買預付卡,事后想退卻遭拒絕……類似關于預付式消費的種種“尷尬”你是否也遭遇過?預付式消費頻頻“爆雷”,消費者該如何應對?

  為遏制預付式消費亂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4日發布《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釋》就適用范圍,責任主體認定,合同的解釋、效力和解除,預付款的返還和賠償責任,以及“卷款跑路”的責任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如今,預付式消費維權有了新招式,消費者維權也有了新的‘利器’。”桂林市市場監管局相關人士介紹,近年來,預付式消費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因具有“先付費,后兌現”、消費周期長、消費不連續等特點,預付式消費容易被不良商家利用,商家跑路的也不少,很多消費者因此吃了“啞巴虧”。

  近日,桂林市市場監管局針對《解釋》中的相關條款,并結合投訴舉報熱點中的具體案例,發布相關消費提示,手把手教消費者如何維權。

  “不退不換”“禁止轉卡”“丟卡不辦”有效嗎?

  案例回顧:

  2024年5月,劉女士在我市某兒童攝影機構充值1000元辦理了會員,充值時與商家簽訂的合同里有“不退不換”“本公司享有最終解釋權”等內容。但在使用過程中,劉女士發現商家未對各套餐項目進行明碼標價,同樣的套餐價格明顯比網上的價格高出幾百元,購買會員充值后反而不能享受同樣的優惠力度,于是劉女士要求商家退還剩余的充值金額。但商家以合同中約定“不退不換”為由拒絕退款。

  維權指南:

  《解釋》第九條規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面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約定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免除經營者的賠償責任等合同格式條款應依法認定為無效。

  因此,市場監管人員提醒: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時,應與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要勇于對合同中一些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說“不”,積極主張自身的合法權益。

  剛辦的卡還沒用,能退嗎?

  案例回顧:

  今年4月,蔣女士在某洗車行充值200元辦理了會員,商家表示會員卡在所有連鎖店均可使用,但未告知充值款能否退回。辦卡次日,蔣女士向商家提出退卡退費,并表示該會員卡未使用過,但商家拒絕退費,雙方協商無果。

  維權指南:

  《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的,不能要求七日無理由退款。

  市場監管人員提示:此規定是為了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規制經營者過度勸誘、欺詐營銷的行為,但消費者也不要掉以輕心,切勿隨意辦卡充值,很少或者偶爾消費的項目盡量不要辦卡,降低財產損失的風險。

  退錢按優惠折扣算,還是按原價算?

  案例回顧:

  2024年6月,盧女士在我市某琴行充值6950元為孩子購買了50節鋼琴培訓課,每節課費用為139元。一個月后,商家在未提前告知的情況下擅自給孩子更換了老師,且新老師的教學效果不佳。盧女士不想讓孩子繼續在琴行學習,向商家提出終止教學并退還剩余費用。但商家要求按照每節課250元的標準扣費,陸女士認為不合理,要求按照充值時約定的每節課139元的標準扣除費用,雙方遲遲協商不下。

  維權指南:

  《解釋》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退款需區分是消費者原因還是經營者原因導致的,如因經營者原因退款的,應按照折扣價、約定的優惠比例計算并扣除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如因消費者原因退款的,應按照打折前的價格計算并扣除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市場監管人員提示,《解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經營者和消費者作出了有利規定,這就需要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格、退款金額計算、違約責任等事項,遵守契約精神,哪方若違反合同約定,就應當承擔不利影響。

  “關門跑路了”就沒辦法了嗎?

  案例回顧:

  去年12月,常女士在某美發機構充值了1000元,但辦卡充值后一直未使用,直至今年2月,常女士發現該美容機構關門停止營業,也無法聯系上負責人。常女士因此陷入無奈中。

  維權指南:

  《解釋》第七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因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服務的,應當及時依法清算,未及時清算并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清算義務人應當承擔責任。經營者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還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市場監管人員提醒:消費者盡量不要選擇一些規模小、信用度較差、開業時間不長的經營機構充值辦卡。根據實際需求確實要辦卡的,充值金額也不要過大,充值后盡快消費,經常留意消費卡的余額及有效期限,一旦發現商家的經營狀況異常、有“卷款跑路”苗頭的,應及時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


責任編輯:申蓉群
熱門評論
暫無評論,快去評論吧。
網友評論
0條評論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