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提示】 保健食品規范指南— —理性選購,看清標簽再下單!

來源: 桂林市場監管 2025-04-11 10:32:52 我來說說 閱讀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

  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銷售特殊食品,應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保健食品標簽內容應當齊全,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包括:(1)保健食品標志;(2)保健食品注冊號或者備案號;(3)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4)警示用語區及警示用語;(5)原料和輔料;(6)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7)適宜人群;(8)不適宜人群;(9)保健功能;(10)食用量及食用方法;(11)貯藏方法;(12)生產日期和保質期;(13)注意事項;(14)保健食品企業執行標準的代號;(15)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16)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17)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信息;(18)委托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19)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夸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不得使用產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稱。

  (依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傳。

  (依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產品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清晰、醒目、直觀,易于辨認和識讀,背景和底色應采用對比色。保健食品標簽和產品說明書必須以規范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內容有直接的對應關系,并書寫正確。所使用的漢語拼音或外國文字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依據:《GB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保健食品標簽設置警示用語區及警示用語。警示用語區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語區內文字與警示用語區背景有明顯色差。警示用語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時,字體高度不小于6.0毫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于100平方厘米時,警示用語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

  (依據:《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 》)

  保健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應當規范標注保健食品標志。保健食品標志應當規范標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識別。保健食品在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容器)外明顯位置清晰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果日期標注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當準確標注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注應當與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鮮明對比,易于識別,采用激光蝕刻方式進行標注的除外。日期標注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者篡改。多層包裝的單件保健食品以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內包裝的完成時間為生產日期。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食品時,外包裝上標注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按年、月、日的順序標注日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號應當使用4位數字標注,月、日應當分別使用2位數字標注。保質期的標注使用“保質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

  (依據:《保健食品標志規范標注指南》《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 》)

  保健食品標簽標注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信息。投訴服務電話字體與“保健功能”的字體一致。

  (依據:《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 》)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1)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2)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3)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癥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需等內容。(4)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5)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6)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內容。(7)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咨詢電話、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內容。(依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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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進口食品內外包裝有特殊標識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責任編輯:楊艷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