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摩托車“貨不對板”,能退一賠三嗎?法院判了→

來源: 廣西法治日報 2024-12-06 09:45:26 我來說說 閱讀

  網上購物雖然方便快捷,但由于不能像線下購物那樣直觀和體驗商品,可能會出現“貨不對板”的情況。作為消費者,當發現網購商品的“買家秀”和“賣家秀”不一樣,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貨退款甚至三倍賠償呢?日前,武鳴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23年7月,廖某某在抖音平臺上看中了某摩托車行的一輛摩托車,隨即添加了車行老板施某某的微信,雙方約定案涉二手摩托車價格為5600元,施某某提供了行駛證照片并承諾該摩托車能正常過戶上牌,后廖某某支付了購車款。幾日后,廖某某收到貨并支付680元的物流費,隨后發現到貨摩托車與其想要的摩托車不是同一輛,車子也存在嚴重改裝問題,無法辦理過戶上牌手續。廖某某通過電話、微信聯系施某某,想要退貨退款,但始終聯系不上,無奈之下只好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車款5600元、物流費680元以及賠償三倍購車款1680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案涉摩托車的發動機號與車架號均與被告施某某在微信中發給原告廖某某的不符,且發動機號有明顯重新刻制的痕跡,車子亦存在嚴重改裝問題,為改裝、拼裝車,不能辦理過戶上牌手續,廖某某多次聯系施某某要求退貨退款,均聯系不上,其行為已構成欺詐。因某摩托車行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施某某,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某摩托車行(經營者施某某)賠償原告廖某某貨款損失5600元、物流費680元,支付價款三倍的賠償金16800元,原告廖某某將案涉摩托車退回,若不能退回,則相應折抵貨款。

  法官提醒

  在信息網絡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通過信息網絡平臺達成買賣合意,以快遞物流的方式交付標的物,相較于傳統交易模式中直接確認標的物和交付的情形,要求交易雙方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

  作為經營者,要誠信、合法合規經營,應全面、真實、準確介紹商品信息,簽訂書面合同時要明確約定交易的內容、價格、交付期限等重要條款,產生糾紛要積極與消費者溝通協調,及時解決問題。

  作為消費者,網上購買商品遇到“貨不對板”的情況,要保留好維權證據,如聊天記錄、支付憑證、購物頁面截圖等,可以先與商家進行溝通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通過向相關部門舉報、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本報記者:段可可

  通訊員:黃佳玉 蔣銘澄

責任編輯:申蓉群